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由证券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集合,用于在特定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补偿。
第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资金。缴纳比例由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
第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捐赠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该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费用应当合理控制,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费用标准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证券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二)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其他需要动用基金的情况。
第十条 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补偿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补偿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