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新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所有课程均需参加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成绩将计入个人学籍档案,并作为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四、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校期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或转学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原专业学习;
2. 经学校认定确有专长且转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 其他正当理由。
转专业或转学的具体程序由教务处另行公布。
五、休学与复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逾期未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退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连续两学期补考仍不合格者;
3.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4.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七、毕业与结业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项考核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能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标准者,可获得结业证书。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相关规定,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希望每位同学都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