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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5-06-16 07: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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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07:2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安全第一;方便利用、促进工作。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行政管理类:如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

(二)业务活动类:如项目计划书、合同文本等;

(三)财务审计类:如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四)人事管理类:如员工档案、考核记录等;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文件。

第五条 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对于电子文档,还需确保其存储介质稳定可靠。

第六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应注明形成时间、作者姓名、文件名称等内容,并按类别分类存放。同时建立详细的目录清单,便于日后查询使用。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七条 单位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库房用于集中保管各类档案资料。档案室需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功能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状态。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熟悉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查阅或复制档案内容。

第九条 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防虫蛀、防霉变等工作,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借阅

第十条 借阅档案需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将原件带离档案室。

第十一条 借阅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涂改、损毁或丢失。归还时由档案管理员验收确认无误后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保密性质的档案资料,在借阅前必须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并签署保密承诺书。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单位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组员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活动,评估档案管理工作成效。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凡因疏忽大意导致档案遗失损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受到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如遇新情况需要调整,则另行修订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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