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成立、活动、变更和注销社会团体,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与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五)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报告;
(四)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三章 社会团体的活动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章 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社会团体的协同监管。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社会团体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甘肃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社会团体在甘肃地区的登记、管理、活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