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在医疗文书书写、归档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化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与法律合规性,现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
1. 医疗文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亲自书写或审核确认,严禁代写、代签行为。
2. 文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遗漏关键诊疗信息。对于患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措施等重要项目,必须逐项如实记录。
3. 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口语化表达。特殊情况下需注明原因并由上级医师签字确认。
二、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1.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权限分级管理功能,确保不同岗位人员仅能访问与其职责相关的病历信息。
2. 系统应具备自动保存、版本控制和操作日志记录功能,确保数据安全与可追溯性。
3. 所有电子病历必须经过审核后方可归档,审核人需签署姓名及审核时间。
三、文书归档与保管
1. 医疗文书应在患者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 归档材料应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
3. 纸质病历应按年度分类装订,电子病历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四、文书调阅与使用
1. 医疗文书的调阅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2. 涉及司法鉴定、医疗纠纷调查等情况时,应由专门部门统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3. 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本人病历,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监督与责任追究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于因文书书写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导致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