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有效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设立、运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监事会,是指由国家或其授权机构依法设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人选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八条 监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在表决时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决定事项。每位监事均享有平等权利参与讨论与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也不得泄露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会正常开展工作,如遇阻挠行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如果监事会未能尽职履责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则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即为《审计行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文。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共同推动我国审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