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市场秩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与畅通,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养护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进入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记录;
4.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需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2.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获得资质前应提交详细的业务计划书和技术方案供审核。
3. 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承接更高难度级别的项目。
四、招投标程序
1. 所有涉及公共资金投入的重大养护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商。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列出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工期安排等内容。
3. 投标者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五、监督管理
1. 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统一监管。
2. 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已完工项目开展质量评估检查。
3.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则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要求,请广大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