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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2025-05-22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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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07:2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是在本小区内依法成立的,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监督物业管理,提升居住品质。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并向全体业主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秘书长一名。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职务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

(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四)审议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处理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更换物业公司。

第四章 运作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接受全体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应提请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因完成使命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在业主大会批准后正式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全体业主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共同努力将本小区建设成为安全、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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