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费用的收取与使用,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包括各类职业(工种)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及相关培训服务所涉及的收费行为。凡在本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主要包括报名费、考试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成本核算、市场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水平综合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各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收费管理职责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鉴定收费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鉴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收费公示制度
所有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投诉渠道。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确保考生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鉴定场地建设、设备维护、考务组织、人员培训及证书制作等方面。严禁挪用、截留或挤占鉴定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五、监督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完善,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